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0305號
PTDV,107,司促,10305,201810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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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305號
債 權 人 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光桓
債 務 人 程偉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陸仟捌佰陸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月加計違約金新臺幣壹仟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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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