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04號
上 訴 人 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
法定代理人 陳啟祥
被 上訴 人 海景世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宜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
107 年9 月1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1,558,705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
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30,59
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林昶燁
法 官 林婕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鏡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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