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42號
原 告 陳錦隆即隆蚨祥企業行
陳錦隆即華信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莊美玲律師
被 告 豐誠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石定
訴訟代理人 焦文城律師
施秉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28日所為之
民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三項之「原告」,均應更正為「原告陳錦隆即隆蚨祥企業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查本院上開判決主文欄有上述誤繕之顯然錯誤, 爰依職權更正如上。
二、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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