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4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豐誠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石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錦隆即隆蚨祥企業行、陳錦隆即華信行
間因106 年度訴字第742 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20,395 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6,7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規定補正上訴理由,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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