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742號
PTDV,106,訴,742,201810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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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4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豐誠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石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錦隆即隆蚨祥企業行陳錦隆即華信行
間因106 年度訴字第742 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20,395 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6,7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規定補正上訴理由,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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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豐誠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