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49號
上 訴 人 蘇慧珊
被 上訴 人 許允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7 年
9 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085,950 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
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386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林昶燁
法 官 林婕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鏡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