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614號
PTDV,106,訴,614,2018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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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14號
原   告 李木榮 
訴訟代理人 林朋助律師
被   告 郭耀宗 
      郭瑞仁 
      郭賢秀 
      郭文榮 
兼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郭文標 
被   告 郭柯茶 
      郭坤耀 
      郭榮振 
      郭擇炮 
      郭坤發 
      郭坤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七年十一月五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林婕妤
法 官 林昶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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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