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14號
原 告 李木榮
訴訟代理人 林朋助律師
被 告 郭耀宗
郭瑞仁
郭賢秀
郭文榮
兼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郭文標
被 告 郭柯茶
郭坤耀
郭榮振
郭擇炮
郭坤發
郭坤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七年十一月五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林婕妤
法 官 林昶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