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8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葉東源
葉泰宏
葉育麟
葉月勤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楊金緞
葉芳琳
葉月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7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 院於民國107 年9 月2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10日內補繳。該項 裁定已於同年10月3 日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詎上訴人迄未補繳,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等件在卷可稽, 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 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威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珮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