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6年度,68號
PTDV,106,司執消債更,68,2018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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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曾秀琴

代 理 人 李淑妃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黃怡玲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黃子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代 理 人 簡曼純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朝崇
代 理 人 高鈺雯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花旗(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何新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賭博、金錢借貸及投資金融商品之行為。(二)不得購買不動產,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出國旅遊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等消費行為。(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飛機等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或緊急者不在此限。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 、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 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 ,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 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 64條第1 項、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5 年度消債更字第195 號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以每1 個月為1 期,分6 年共72期,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6,54 2 元,總清償金額469,728 元,占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 之15.84%。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20日以屏院進民執玉字 第106 司執消債更68號函通知債權人表示意見,未獲債權人 可決。




三、經查:
㈠債務人陳稱現受雇於第三人陳○貞,於其開設之雅頓愛犬寵 物沙龍店擔任服務人員,按日計酬,日薪800 元,平均每月 工作22日,此外每月尚有1,000 元之勞保津貼,平均薪資約 為18,600元等情,業經債務人陳述明白,又經查明債務人於 103 、104 、105 、106 年間申報所得均為0 元,且勞工保 險投保單位是投保於屏東縣農事服務業職業工會,據此足認 債務人收入不豐且除上開自承之薪資收入外應已無其他收入 來源,亦有第三人陳○貞出具之薪資證明、在職證明、財政 部南區國稅局103 、104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件所示,勞保局電子 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等附卷可稽,應屬無訛,惟上開金額扣 除勞健保費用後僅餘18,000元,爰以18,000元為其每月可支 配所得。
㈡關於扶養費部分,債務人父親曾○棠(28年生),名下有房 屋1 筆、土地1 筆、田賦2 筆,103 年至106 年所得資料均 為0 元,每月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補助7,463 元,此有曾 ○棠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 得調件明細表、麟洛郵局存簿在卷可憑,而上開房地於變價 前,本非實質所得可用以維持生活,則曾○棠在領取補助款 7,463 元以外不足必要生活費部分,仍有受債務人扶養之必 要,債務人應與其弟、妹共3 人平均分擔扶養義務。而本院 於計算扶養費用部分,參照民法第1118、1119條規定,其負 扶養義務之程度,亦應考量其目前身負債務之窘境,所負擔 之扶養義務能力,自非比一般,是曾○棠每月生活費用應以 行政院衛生福利部107 年度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 12,388元核算之,則債務人每月所須分擔扶養費應為1,642 元【計算式:(12388 -7,463 )÷3 =1,642 ,未滿一元 部分,四捨伍入】,惟債務人陳報其每月實際上尚須再支出 之扶養費僅1,179 元,爰以每月1,179 元列計其應分擔之父 親曾○棠扶養費數額。至於債務人個人日常生活必要費用部 分,本院審酌聲請人負債之現況,基於社會經濟活動之互賴 及誠信,該日常生活所需費用,自應節制開支,不得有超越 一般人最低生活標準之享受,否則反失衡平,亦應以上開每 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2,388元為度,除有特殊情形並有證 據證明者外,始得認係必要支出。而債務人陳報其每月生活 支出,包括膳食費、交通費、水電、瓦斯、通訊費、醫療費 及雜支等合計為11,328元,該數額僅足供債務人維持基本生 活所必需,堪認債務人必要支出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而 屬適當。




四、按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 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 費用後之餘額,逾10分之9 已用於清償者,法院宜認債務人 已盡力清償,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 第1 項設有明文。本件經本院向債務人投保之國泰人壽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函查結果,債務人所有之保單價值為74,259元 業據債務人同意將上開保單價值之數額平均納入更生方案每 期清償金額,從而每期清償金額可提高為6,524 元。參照上 開規定,以上開保單價值加計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 處分所得,共1,370,259 元【計算式:74259 +(18000 × 72)=0000000 】,扣除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必需生活費用及 應分擔之父親扶養費900,504 元【計算式:(11328 +1179 )×72=900504】,所剩469,755 元【計算式:0000000 - 900504=469755】,僅須其中10分之9 即422,780 元【計算 式:469755×9/10=422780】用於清償其債務,即足認定債 務人已盡力清償,而債務人提出更生方案之清償總額為469, 728 元,已高出46,948元,堪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五、據上所述,本件債務人有固定之收入,且所提更生方案之條 件堪認已盡力清償,此外,復查無本件有何消債條例第64條 第2 項各款所定之消極事由存在,雖未經債權人會議之可決 ,仍應逕予認可,爰併依消債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 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 限制,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更生方案(單位:新台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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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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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期清償金額:第1至72期,每期(每月)清償6,524元, │
│2.每1月為1期,每期在15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 │
│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年,共計72期清償。 │
│4.清償比例:15.84% │
│5.債務總金額:2,966,132元。 │
│6.清償總金額:469,728元。 │
│7.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案號依期履行,│
│ 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統一辦理│




│ 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
├──┬────────┬──────┬─────┬──────┤
│編號│債 權 人│債 權 金 額│第1 至72期│6 年清償總額│
│ │ │ │每期金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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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245,909│ 541│ 38,952│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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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274,505│ 603│ 43,416│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3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 320,046│ 704│ 50,688│
│ │有限公司 │ │ │ │
├──┼────────┼──────┼─────┼──────┤
│ 4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 419,680│ 923│ 66,456│
│ │有限公司 │ │ │ │
├──┼────────┼──────┼─────┼──────┤
│ 5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 277,590│ 611│ 43,992│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6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 199,556│ 439│ 31,608│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7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 624,336│ 1,373│ 98,856│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8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 39,423│ 87│ 6,264│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9 │花旗(台灣)銀行│ 565,087│ 1,243│ 89,496│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總計│ │ 2,966,132│ 6,524│ 469,7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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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花旗(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