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6年度,64號
PTDV,106,司執消債更,64,2018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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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潘育甯即潘愉箴即潘枝蓮


代 理 人 楊啟志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代 理 人 楊良信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蘇志成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 理 人 林勵之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陳麗智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林宗言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向屏華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賭博、金錢借貸及投資金融商品之行為。(二)不得購買不動產,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出國旅遊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等消費行為。(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飛機等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或緊急者不在此限。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 、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 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 ,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



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 64條第1 項、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5 年度消債更字第165 號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以每1 個月為1 期,分6 年共72期,其中第1 至16期每期清償新台 幣(下同)3,000 元,第17至72期每期清償10,000元,總清 償金額608,000 元,占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之17.62%。 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29日以屏院進民執玉字第106 司執 消債更64號函通知債權人表示意見,未獲可決。三、經查:
㈠債務人自陳其現任職於台灣斯巴克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由該公司安排其至台鐵列車擔任清潔工作,每月底薪21,009 元,此外每月有數千元之加班費,因債務人每月加班費數額 不一,故宜依長期平均每月所得作為債務人更生期間所得認 定之基礎,又其105 、106 年年所得分別為236,834 元、30 5,612 元,經核算後平均每月收入約22,602元【計算式:( 236834+305612)÷24=22602 ,未滿1 元部分四捨五入】 ,有薪資單、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稅務電子閘 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稽,爰以22,602元為其每月可 支配所得。
㈡債務人與其前配偶有一女鍾○穎(85年6 月生),雖已成年 惟仍就讀美和科技大學二技護理系,又其105 、106 年之年 所得僅分別為44,036元、64,344元,經核算後平均每月約有 4,516 元【計算式:(44036 +64344 )÷24=4516】,依 上開所得之數額顯不足該女每月維持生活支用,故顯有受債 務人扶養之必要。有卷附戶籍謄本、學生證、稅務電子閘門 網路資料查詢表、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等附卷可 稽。依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之107 年度台灣省每人每月最 低生活費標準12,388元,債務人扶養其女原須分擔3,936 元 【計算式:(12388 -4516)÷2 =3936】,惟債務人陳報 其每月實際上僅支出3,374 元,爰以每月3,374 元列計債務 人扶養其子女之費用。且鍾○穎二技畢業後,債務人即無須 再負擔其扶養費用,並可將上開扶養費用數額作為增加更生 方案之清償金額。
㈢債務人名下無不動產,現承租屏東縣○○鎮○○路000 號7 樓之1 房屋居住使用,每月租金4,000 元,有房屋租賃契約 書在卷可憑,該數額未逾一般在外租屋須支出之數額,尚屬 合理,債務人陳報其個人每月生活支出,包括膳食費、交通 費、水電、瓦斯、通訊費、醫療費及雜支合計11,448元,連 同上開租金4,000 元,總計15,448元。核其款項均屬債務人



維持基本生活所必需,所列數額亦在合理範圍內,雖略高於 前揭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之數額,惟其陳報之數額尚包 含租金在內,堪認債務人所列必要支出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 度,而屬適當。又債務人陳明願於17期至72期期間再縮節開 支數額2,846 元,並增加為每期清償10,000元,亦足勘認定 債務人有清償之誠意。
㈣按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 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 費用後之餘額,逾10分之9 已用於清償者,法院宜認債務人 已盡力清償,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 第1 項設有明文。查本件債務人名下尚有國泰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之保單,經函查結果,債務人所有之保單價值為15 ,398元。據上所陳,如以上開保單價值加計債務人於更生方 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共1,642,742 元【計算式:15398 +(22602 ×72)=0000000 】,扣除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必 需生活費用及應分擔之扶養費1,006,864 元【計算式:(15 448 +3374)×16+12602 ×56=0000000 】,所剩635,87 8 元【計算式:0000000 -0000000 =635878】,僅須其中 10分之9 即572,290 元【計算式:635878×9/10=572290】 用於清償其債務,即足認定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而債務人提 出更生方案之清償總額為608,000 元,已高出35,710元,堪 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四、據上所述,本件債務人有固定之收入,且所提更生方案之條 件堪認已盡力清償,此外,復查無本件有何消債條例第64條 第2 項各款所定之消極事由存在,雖未經債權人會議之可決 ,仍應逕予認可,爰併依消債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 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 限制,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更生方案(單位:新台幣/元)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每期清償金額: │
│第1至16期,每期(月)清償金額3,000 元 │
│第17至72期,每期(月)清償金額10,000 元 │




│2.每1月為1期,每期在15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 │
│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年,共計72期清償。 │
│4.清償比例:17.62% │
│5.債務總金額:3,450,332元。 │
│6.清償總金額:608,000元。 │
│7.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案號依期履行,並自行負│
│ 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
│ 作業。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
├──┬────────┬─────┬─────┬─────┬─────┤
│編號│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第1 至16期│第17至72期│6 年清償總│
│ │ │ │每期金額 │每期金額 │額 │
├──┼────────┼─────┼─────┼─────┼─────┤
│ 1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 22,940│ 20│ 66│ 4,016│
│ │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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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885,573│ 770│ 2,567│ 156,072│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3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70,104│ 61│ 203│ 12,344│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4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 230,583│ 200│ 668│ 40,608│
│ │有限公司 │ │ │ │ │
├──┼────────┼─────┼─────┼─────┼─────┤
│ 5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 104,076│ 91│ 302│ 18,368│
│ │有限公司 │ │ │ │ │
├──┼────────┼─────┼─────┼─────┼─────┤
│ 6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 254,669│ 221│ 738│ 44,864│
│ │有限公司 │ │ │ │ │
├──┼────────┼─────┼─────┼─────┼─────┤
│ 7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206,322│ 180│ 598│ 36,368│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8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 188,834│ 164│ 547│ 33,256│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9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 209,294│ 182│ 607│ 36,904│
│ │公司 │ │ │ │ │




├──┼────────┼─────┼─────┼─────┼─────┤
│10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 1,277,937│ 1,111│ 3,704│ 225,200│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總計│ │ 3,450,332│ 3,000│ 10,000│ 608,000│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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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斯巴克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