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緝字第2號
原 告 蘇蔡美
被 告 邱羽祥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家聖
法 官 王筱維
法 官 林敬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苹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