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7年度,758號
PTDM,107,訴,758,20181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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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58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溫春福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謝弘章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溫春福於提出新臺幣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出境、出海。
理 由
本件被告前經本院認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有期徒刑5 年以上之罪,且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自民國107 年8 月31日起執行羈押。惟被告對其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均坦承不諱,且本案業於107 年10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7 年10月31日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4 月。是被告經訊問後,依本案審理進度,本院認若能以具保並予以限制出境、出海之方式,應能保全被告日後到庭接受審判、執行,而屬適當之保全方法,得作為羈押之替代手段而無繼續羈押之必要,因本案判決仍尚未確定,為使日後審理、執行得以順利進行,兼衡被告之資力、本案情節等,准以被告如提出主文所示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出境、出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101 條之2 、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劉容妤
法 官 李宗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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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