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6年度,293號
PCDV,106,消債更,293,2017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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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29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李佳芬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惠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嘉蓉
附件:
一、按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9條第1項規定, 債務人依本條例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68條規定委任非律 師為代理人時,法院應注意該代理人是否適任,對不適任者 不應許可其代理。本件聲請狀當事人欄記載龔邵芃為代理人 一節,茲為保障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權人及債務人之權益 ,及促進程序之進行,請補正說明本件聲請人是否欲委任龔 邵芃為代理人?如是,請補正說明第三人龔邵芃之學經歷及 是否具有律師資格?如其不具有律師資格,請說明與聲請人 間為何關係?因何原因情事而委任?請提出相關資料供參, 本院將依職權審認是否許可其代理。
二、請補正繳納本件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新臺幣(下 同)2,720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7人,連同債務人, 合計8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7+1)×34×10= 2,720元)。
三、請補正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種類暨發 生之原因、為何積欠債務、本件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四、本件據聲請人陳報與債權人台北富邦銀行間係保證債權債務 關係,擔任長子古哲宇辦理助學貸款之保證人等語,請說明 並提出相關事證以釋明古哲宇有何不能清償主債務即助學貸 款之情事及原因,並應說明古哲宇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



地出租等其他收入來源?目前是否成年?就學情形?工作情 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 及聯絡方式等)。
五、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為新北市○○區○○街 00巷00號2樓房屋?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 約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 屋?是否得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 理由。
六、請補正說明說明聲請人及子女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 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如有 ,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 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二年 即自104年5月16日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 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 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 (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 據實向法院陳報。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之收入情形,即自 104年5月16日起至106年5月15日之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資 、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 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 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應提出相關收入證明文件釋 明其說。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 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 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薪資 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勿 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如於某段 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
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學經歷情形暨有何專業技能(請簡要陳 述學歷、先前工作任職經歷、有無自學或曾接受職業訓練考 照、具備何種專業技能或其他領域之長才等)、目前之各項 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 、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或聯絡人或介紹人姓名及聯絡電 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 定等)。如有其他兼職收入,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 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 方式者,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 、雇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
九、請陳報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之支出情形,即自 104年5月16日起至106年5月15日期間內含伙食、衣服、教育



、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 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 以及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數暨債務人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 之所有支出情形為何?應提出相關實際支出證明文件、單據 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之必要 支出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一○、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狀內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內所 載負擔生活費10,000元、房租4,000元、健保費及公勞軍 保費1,856元等項,是否仍係目前之支出情形?請補正提 出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單據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 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醫療費 用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一一、請陳報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 工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 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 文件以資證明。
一二、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 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 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 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 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 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 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一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 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 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即自104年5月16 日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 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 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 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一四、請補陳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即自104年5月 16日起迄今,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 財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 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及 執行名義。
一五、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 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 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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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