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649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仁輝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
7 年度執聲付字第26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仁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林仁輝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 處有期徒刑1 年5 月確定,已於民國106 年10月11日入監執 行,茲因受刑人業於107 年10月19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 ,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家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