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1267號
PTDM,107,聲,1267,2018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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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267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照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9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照明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照明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判 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 款, 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聲 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 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 日;又數罪併 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刑法第51條第5 、6 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等8 罪,經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及本院以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於如附表所示 日期分別確定,及其中附表編號1 至5 所示之刑,曾經本院 107 年度聲字第1088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20 日確定等情,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相關刑事判決書、裁定書 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等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其為數罪併罰 ,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應 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 、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嘉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美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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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