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288號
聲 請 人 徐暐翔
代 理 人 游弘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下同)3440元(按債務人及債權人 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詳細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 ,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曾與金融機構協商不成立,應提出前置協商不成立當 時出具之收入切結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相關證明文 件。並說明何以當時未能接受金融機構所提出之協商清償方 案?
四、聲請前5 年內是否曾任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之負責人、執行 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 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如曾任前揭職務,應提出該公司 或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前1 日(即民國106 年5 月15 日)回溯5 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 報書,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
五、聲請人聲請前2 年(即自104 年5 月16日起至106 年5 月16 日止)之財產變動狀況:
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 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 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 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 約等)相關資料;如有終止保險契約,應陳報終止日期、領 取解約金數額。【最近5 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 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六、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含「保險契約」)尚未履行完畢。七、陳報有無附條件買賣尚未付清價金。
八、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並提出【證 明文件】:
㈠財產目錄:
土地、建築物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動產(含名 稱、種類、數量)、【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 券集保存摺之「完整全部內頁」影本(須附銀行名稱及帳號 、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股票(含 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保險單(含
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 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應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 、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 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提出繳交保費單 據及保險契約影本)、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 ,並其性質及所在地;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 擔,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 設定契約書。
㈡收入數額:
⒈聲請人【自104 年5 月份迄今之每月薪資袋或薪資明細單 (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等)、在職證明、薪資入帳 存摺封面及內頁等證明文件,如均無亦請提出收入切結書 】、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 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 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
⒉應陳報聲請人有無於何公司行號兼職及每月兼職收入與證 明文件。
⒊聲請人陳稱目前職業為自營理髮師,請說明聲請人自營理 髮店名稱(如商號、營利事業登記等)、聲請人每月營業 收入、各項成本支出及個人薪資2 萬5000元之計算方式為 何,並提出每月營業額及各項成本支出之證明文件(如營 業銷售總額報表、記帳簿冊等)。
㈢必要支出數額,含聲請前2 年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且不得 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及金額製成表冊 ,並提出相關單據(如發票、收據、繳費證明、轉帳存摺內 頁等)證明,暨說明下列事項:
⒈就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房租1 萬2000元、管理費2390元之 部分,請聲請人提出最新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及每月支付租 金1 萬2000元、管理費2390元之證明文件(如租金簽收簿 、匯款單據、轉帳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等)。
⒉就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第四台費300 元、水費280 元、電 費2000元、瓦斯費1600元、網路費298 元之部分,請提出 相關證明文件。
⒊請說明目前是否有他人與聲請人共同居住於租屋處?該他 人為何人?何以該他人未與聲請人共同負擔房屋租金、管 理費、第四台費、水費、電費、瓦斯費、網路費?並提出 相關未能共同負擔之證明文件。
⒋就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勞保費5800元之部分,請說明聲請 人之配偶、子徐○廷之勞保費需由聲請人負擔之原因為何 ?並請提出繳納勞保費之證明文件。
⒌就聲請人主張患有高血壓慢性病而每月支出醫療費用320 元之部分,請提出聲請人診斷證明書及醫療費用單據佐證 。
⒍就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生活必要費用1 萬6000元之部分, 請說明生活必要費用1 萬6000元之內容為何?每月需支出 生活必要費用高達1 萬6000元之必要性?並提出相關證明 文件。
⒎又聲請人名下並無汽、機車,何以聲請人每月需支出車位 清潔費300 元?
㈣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
⒈應分擔徐○宏、徐○廷、林杏娟扶養義務之人數及其姓名 、與受扶養人之關係,並提出徐○宏、徐○廷、林杏娟及 其他扶養義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聲請 人聲請前2 年實際支出應受扶養人徐○宏、徐○廷、林杏 娟之扶養金額及其證明文件、應受扶養人徐○宏、徐○廷 、林杏娟及其他扶養義務人之104 至105 年度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 ⒉說明徐○宏、徐○廷、林杏娟有何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 及陳報應受扶養人徐○宏、徐○廷、林杏娟是否領取老人 年金、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及領取之金額 為若干?暨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⒊提出聲請人每月支出徐○廷營養午餐費550 元之證明文件 。
⒋聲請人於前置調解時陳稱其配偶有在幫忙修改衣服等語, 則請聲請人說明其配偶每月之收入約為若干元?九、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及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 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
十、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 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及其計算方法。十一、提出聲請人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十二、陳報聲請人是否曾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清算、破產和解 ,或破產之案件?有無強制執行或民事訴訟案件現正繫屬 法院之中?如有,其繫屬之法院、案號及承辦股別為何? 強制執行案件係繫屬於何法院?自何時開始遭法院強制執 行?目前執行情況為何?是否業已執行完畢?並提出相關 之證明文件(如執行命令等)。
十三、陳報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之宣告。十四、陳報曾否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協調,因可歸責於己之 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
十五、依聲請人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示,聲請人主張平
均每月收入約為2 萬5000元,經扣除聲請人主張之必要生 活支出及扶養費合計為4 萬1838元後,已無任何餘額,且 尚有不足。請聲請人說明下列事項,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 件:
㈠就聲請人目前收入不足以支應必要生活支出之部分,聲請 人係如何負擔?
㈡說明倘本院裁定聲請人開始更生程序後,聲請人擬提出之 更生方案為何?
㈢ 又聲請人之每月收入既不足支應必要生活支出及扶養費 ,則屆時聲請人將如何提出更生方案並按更生方案之數 額履行清償債務?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 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 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 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 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 ,此觀同法第6 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前開資料到院,爰定 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3 項、第8 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財旺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君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