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07年度,75號
PTDM,107,單禁沒,75,20181005,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禁沒字第75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文忠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07 年度聲沒字第150 號、106 年度毒偵字第2768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壹只,檢驗後淨重零點壹陸零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文忠涉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 件,經檢察官於民國107 年7 月2 日以106 年度毒偵字第27 6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處分書在卷足稽。而扣案之第 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含袋毛重0.41公克),經送驗結果檢 出海洛因成分,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 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 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謝文忠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 7 年度毒聲字第1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 品傾向,於107 年6 月14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屏東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毒偵字第276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揭裁定與不起訴處分書 在卷可稽。又扣案之白色粉末1 包(含包裝袋1 只,檢驗前 淨重0.178 公克,檢驗後淨重0.160 公克),經送鑑驗結果 ,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6 年 11月1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50383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附卷可佐,為查獲之第一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另因鑑驗耗損部分,因 已滅失,爰不併為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於包裝上開第一級毒 品之外包裝袋1 只,以目前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內仍會 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故應與所盛裝之第一 級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 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嘉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美玟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