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28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徐煜翔(原名:徐宏安)
代 理 人 王至德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劉鴻傑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1,700 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人數4 人 ,連同債務人,合計5 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 (4+1)x34 x10=1700) 。
二、聲請人自陳目前債務總金額為1,805,985 元,請詳加說明目 前為止其債務償還具體情形(請詳列金額、日期及償還對象 等)?債務發生原因為何?有何支出之必要?是否仍具可變 賣之價值?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規定,債務人有不能清償或有 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 務,是以請債務人具體釋明確有債務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 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另請具體說明 調解不成立之原因。
四、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聲請人提 出更生清償方案(需含預擬每月還款金額、年限、預計總還 款金額及其占總債務之成數等)。另應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 必要生活費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若為存摺影本 請提出完整薪資轉帳存摺影本)。
五、請提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 整影本、所有保險單(含以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為要保 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 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並提出保險 契約影本。
六、本件聲請提出日期為106 年6 月26日,請就更生聲請前2 年 內(104 年6 月26日至106 年6 月25日)之財產、收入(含 政府補助及其他一切實質收入,若有領取則補助金額為若干 )及必要支出列表說明其項目、金額及內容。其中有關聲請 前2 年內之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含 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全民健保、 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 所有必要支出數額(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 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
七、請聲請人說明目前工作狀況、每月薪資收入情形,並提出10 5 年6 月至106 年6 月之每月薪資所得相關資料(如薪資清 單、薪資袋、薪資明細、薪轉存摺影本等)。另依聲請人提 出之103 年至104 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聲請人 於該兩年度薪資給付單位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且 聲請人復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記載自104 年5 月1 日 起至106 年5 月1 日止,於銓勝企業社工作。請聲請人說明 103 年及104 年度是否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任職? 及於104 年5 月起,薪資給付單位是否包含新北市政府警察 局海山分局與銓勝企業社?如是,則請說明每月薪資總額( 即包含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及銓勝企業社部分)為何 ?並請提出各該相關證明文件。
八、請說明現與何人同住?與同住之人關係為何?每月租金、水 電瓦斯費是否有與同住之人共同分擔?分擔比例為何?如無 共同分擔,原因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九、請聲請人說明何以需負擔配偶之健保費?兩名子女之健保費 及扶養費何以未與配偶共同分擔?並請提出聲請人105 年度 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及聲請人之配偶、兩名子女103 年度起至 105 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及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十、請提出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書- 債務清理條例 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