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07年度,2134號
PTDM,107,交簡,2134,2018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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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交簡字第2134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董擧造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偵字第73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董擧造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董擧造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與檢 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
二、被告前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科刑及執 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足憑,其 於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 告於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98毫克之情形下,仍 貿然騎車上路,不僅漠視自身安危,更罔顧其他用路人之生 命、身體及財產安全,本案復已實際發生上開自摔之交通事 故,所為實非可取,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其犯 罪動機、手段、教育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廖維中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簡易庭 法 官 潘正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徐錦純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7323號
被 告 董擧造 男 61歲(民國00年0 月00日生) 住屏東縣○○鄉○○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董擧造前於民國106 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屏東地 方法院106 年度交簡字第53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 ,於106 年8 月1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董擧造仍不知悔改 ,於107 年7 月11日10時許,在其位在屏東縣○○鄉○○巷 0 號之住處飲用米酒後,明知飲用酒類即不應任意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竟仍於同日11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 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11時45分許,董擧造行經長治鄉 振興路16之9 號前時,不慎自摔倒地受傷。經警方到場處理 ,並對董擧造施以酒測,測得其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98 毫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迭據被告董擧造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 並有酒精濃度呼氣測試報告、屏東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 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 故調查表(一)(二)各1 份及現場照片8 張在卷可佐,足 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得為判斷之依據。是本件事 證明確,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服用酒類 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 具罪嫌。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徒刑執行完畢之情,有本 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 份附卷可憑,5 年以內,故意再犯 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 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4 日
檢 察 官 廖維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書 記 官 黃國煒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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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