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續收字第2946號
聲 請 人 內政部移民署
代 表 人 楊家駿
代 理 人 林重光
相 對 人 AGACETA RODELYN MATEO(菲律賓籍)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續予收容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AGACETA RODELYN MATEO續予收容。 理 由
一、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4第1項規定:「暫予收容期間屆 滿前,入出國及移民署認有續予收容之必要者,應於期間屆 滿5日前附具理由,向法院聲請裁定續予收容」;又行政法 院認續予收容之聲請有理由者,應為續予收容之裁定,行政 訴訟法第237條之14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收容人因逾期居留438天始遭查 獲,顯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國之虞, 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情形,經聲請人於民 國107年10月16日起暫予收容,並於同日為強制驅逐出國之 處分。受收容人收容多日仍無法籌措行政裁罰及返國費用, 有關機票不足額部分,收容所正申請就業安定基金支付中, 非續予收容顯難執行強制驅逐出國處分;又受收容人在臺無 固定住居所,逃離原工作場所遭查獲,顯證不願自行返國之 事實,且在臺無設有戶籍之親屬,縱有在臺友人,均係逾期 期間所結識,恐有隱藏或協助非法工作之虞,無法為替代處 分,仍有繼續收容之必要。爰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4 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續予收容等語,並提出內政部移民署 外來人士收容入所申請表暨案件接收通知書、內政部移民署 強制驅逐出國處分書、內政部移民署暫予收容處分書、內政 部移民署新北市專勤隊接收違法外來人口複詢筆錄、新北市 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景安派出所調查筆錄、內政部移民署外 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勞)明細內容、外國人居停留查詢、 內政部移民署受收容人財物代管發還紀錄表、指紋卡片、內 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宜蘭收容所護照催討流向管制表等 影本各1份為證。
三、經查,本院於107年10月29日依法以視訊訊問受收容人,且 由內政部移民署人員以視訊陳述,並審閱相關證據資料後, 認受收容人之收容原因仍然存在,無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 第2項可為收容替代處分之情形,復無同法第38條之1第1項 各款得不予收容情形,乃認有續予收容之必要。是本件聲請 為有理由,受收容人應准續予收容。
四、據上論結,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4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行政法庭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蒼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