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402號
ILDV,107,訴,402,2018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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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02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林盟凱
被   告 廖秋霜
      廖國志
      廖國霜
      廖詩芹
受 告 知人 廖碧媚
一、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繼承人廖當科全部遺產中原告所代
  位債務人廖碧媚之應繼分比例計算之,茲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2,941,600元【廖當科之遺產即坐落宜蘭縣○○鄉○○
  段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暨同段433建號建物(
  暫編)之鑑定價值1470萬8000元(見本院卷第163頁之不動
  產鑑定總表)×應繼分1/5=2,941,6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30,205元,扣除已繳之21,295元,尚應補繳8,91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起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鄭貽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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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