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02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林盟凱
被 告 廖秋霜
廖國志
廖國霜
廖詩芹
受 告 知人 廖碧媚
一、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繼承人廖當科全部遺產中原告所代
位債務人廖碧媚之應繼分比例計算之,茲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2,941,600元【廖當科之遺產即坐落宜蘭縣○○鄉○○
段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暨同段433建號建物(
暫編)之鑑定價值1470萬8000元(見本院卷第163頁之不動
產鑑定總表)×應繼分1/5=2,941,6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30,205元,扣除已繳之21,295元,尚應補繳8,91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起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鄭貽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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