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43號
原 告 盧姵璇
被 告 馬海鯤
法定代理人 李美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
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
64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6
,1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