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243號
ILDV,107,補,243,2018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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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43號
原   告 盧姵璇 
被   告 馬海鯤 
法定代理人 李美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
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
64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6
,1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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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