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40號
原 告 曾萬枝
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律師
被 告 何智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0萬9,380元(即按原
告訴請被告返還宜蘭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57.86
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33,000元計算),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萬9,9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謝昀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