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228號
ILDV,107,補,228,20181003,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28號
原   告 陳炳勳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美穗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0,7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30,2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繳,逾
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鄭貽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慶生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