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97號
ILDV,107,補,197,2018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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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97號
原   告 游五郎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松山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444,800元,應徵裁判費 15,355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14,85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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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