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7年度,39號
ILDV,107,聲,39,2018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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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9號
聲 請 人 張孝丞
相 對 人 台灣電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祥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就本院107 年度勞小上字第1 號請求給
付薪資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宜蘭簡易庭一○六年度宜勞小字第一號給付薪資等事件中華民國一○六年十二月七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 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 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 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 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1 項所明定。
二、查聲請人為本院宜蘭簡易庭106 年度宜勞小字第1 號、本院 107 年度勞小上字第1 號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之當事人,為 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核其聲請意旨係為維護其法律上 利益,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 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 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蔡仁昭
法 官 張軒豪
法 官 游欣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呂典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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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