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200號
聲 請 人 林美森
羅旺根
相 對 人 鄭潘雅靜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取得本院准予對聲請人即債務人之假扣 押裁定後(本院107年度司裁全字第98號),迄未起訴,此有 本院非訟事件處理中心查詢表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聲 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吳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