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4497號
ILDV,107,司促,4497,20181023,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497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吳同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貳仟捌佰壹
  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吳同山於民國95年11月13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6年1月
  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6年6月10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13
  79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4438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
  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
  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
  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
  款延滯時,以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
  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五百元計算
  ;手續費則為(一)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
  3.5%加上100元計算);(二)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
  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三)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
  詳見信用卡申請書;(四)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
  以1.5%計算;(五)掛失手續費:每卡200元;(六)調閱帳單
  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
  元;(七)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邱美龍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449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同山 456│自民國96年06│至民國104年8│年息百分之二十│
│  │146999│0000000000│月11日起  │月31日止  │       │
│  │元  │607    │      │      │       │
│  │   │     ├──────┼──────┼───────┤
│  │   │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     │月1日起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