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488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俞秋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伍仟參佰伍拾陸
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點七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償還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其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邱美龍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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