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4268號
ILDV,107,司促,4268,2018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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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268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黃沁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萬叁仟伍佰肆拾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債務人於民國104年9月13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
   大門號為0000000000之小額付費服務,透過債權人代扣付
   款購買app、遊戲點數、貼圖等商品。
  ㈡惟債務人於107年03月使用時起未依約繳納欠費(附件帳單
   ),總計債務人迄今仍積欠債權人代收代付及其他費用計1
   3,540元(附件明細),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
   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書 記 官 詹玉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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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