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4149號
ILDV,107,司促,4149,2018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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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14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李佳玲
債 務 人 李勝璋(原名李國宏)
一、債務人李佳玲李勝璋(原名李國宏)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
  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柒仟伍佰肆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李佳玲於就讀佛光大學時依行政院頒布「高
  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之規定,邀同債務人李
  勝璋(原名李國宏)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共6筆,金
  額總計305,660元。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
  日後滿一年之日之次日起,按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
  間之原則,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約償
  還利息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
  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
  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借款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李佳玲本息繳至民國107年3月31日止,即未
  依約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117,541元及如「請求之標的
  及其數量」欄所列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迭經催討無效,
  爰依借據約定,倘借用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
  金時,債權人得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李勝璋(原
  名李國宏)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
  所送達,如無法送達時,酌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
  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量之金錢債
  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
  速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書 記 官 詹玉惠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414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佳玲、李│自民國107年0│至民國107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
│  │117541│勝璋(原名│4月01日起  │9月27日止  │一五     │
│  │元  │李國宏) ├──────┼──────┼───────┤
│  │   │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9月28日起  │      │一五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佳玲、李│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17541│勝璋(原名│5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李國宏)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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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