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786號
ILDM,107,聲,786,2018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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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786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泊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年度執聲字第571號、107年度執字第3066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李泊陞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李泊陞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 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本院107年 度簡字第70號、第950號刑事簡易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許乃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 葉淑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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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