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撤緩字,107年度,85號
ILDM,107,撤緩,85,2018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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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撤緩字第85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尚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報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106年度審簡字第1744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7
年度執聲字第5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尚諭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尚諭因違反槍報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審簡字第1744號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 折算壹日,緩刑2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2個月內向國庫支付 40000元,於民國106年11月13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於緩刑 期前即106年10月26日更犯詐欺罪,經鈞院以107年度簡字第 6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並於107年8月20日確定。核受 刑人,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 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上開緩刑宣 告等語。
二、按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 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 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一、緩刑期前因故意犯他罪 ,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 定者」,考其立法意旨略以,關於緩刑之撤銷,現行法第75 條第1項固已設有2款應撤銷之原因;至得撤銷緩刑之原因, 則僅於保安處分章內第93條第3項與撤銷假釋合併加以規定 ,體例上不相連貫,實用上亦欠彈性,爰參酌德國及奧地利 現行立法例增訂得撤銷緩刑之原因,其中,現行關於緩刑前 或緩刑期間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得易科罰金之有期 徒刑之宣告者,列為應撤銷緩刑之事由,因認過於嚴苛,而 排除第75條應撤銷緩刑之事由,移列至得撤銷緩刑事由,俾 使法官依被告再犯情節,而裁量是否撤銷先前緩刑之宣告。 其次,如有前開事由,但判決宣告拘役、罰金時,可見行為 人仍未見悔悟,有列為得撤銷緩刑之事由,以資彈性適用, 爰於第1項第1款、第2款增定之;且本條採用裁量撤銷主義 ,賦予法院撤銷與否之權限,特於第1項規定實質要件為「 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 ,供作審認之標準。亦即於「得」撤銷緩刑之情形,法官應 依職權本於合目的性之裁量,妥適審酌被告所犯前後數罪間 ,關於法益侵害之性質、再犯之原因、違反法規範之情節是



否重大、被告主觀犯意所顯現之惡性及其反社會性等情,是 否已使前案原為促使惡性輕微之被告或偶發犯、初犯改過自 新而宣告之緩刑,已難收其預期之效果,而確有執行刑罰之 必要,此與刑法第75條第1項所定2款要件有一具備,即毋庸 再行審酌其他情狀,應逕予撤銷緩刑之情形不同。再者,刑 法第75條之1之規定乃賦予法院裁量撤銷與否之權限,使受 刑人不致因輕微犯罪,而斷絕其悔改自新之機會,甚而造成 其原有之人際關係、家庭及社會、經濟生活中斷,此不僅無 助於更生,反有害於受刑人之再社會化,是法院對於裁量撤 銷緩刑之審酌,尤應嚴格、謹慎。又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 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 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亦定有明文。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槍報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審簡字第17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 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壹日,緩刑2年,並應於 判決確定後2個月內向國庫支付40000元,於106年11月13日 確定後,其於緩刑前因故意犯詐欺罪,經本院以107年度簡 字第6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並於107年8月20日確定, 受刑人又與楊至中吳宗綸等人加入詐欺集團,自106年12 月7日起至107年4月12日止,多次參與詐騙被害人錢財之犯 行,受刑人此部分之犯行業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 107年度偵字第2159號、第2837號、第3184號、第4151號案 件提起公訴,現由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369號案件審理中等 情,有上開刑事判決、起訴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各1份附卷可稽。可見被告於前案經法院諭知緩刑後,仍 未能悔悟,謹言慎行,除於緩刑期前犯詐欺罪,經本院判處 有期徒刑6月確定外,另又涉嫌詐欺取財罪經本院審理中, 足認原宣告之緩刑已難收預期之效果,是聲請人於前開判決 確定後6月內向本院聲請撤銷之緩刑宣告,於法有據,應予 准許,爰依法撤銷受刑人上開緩刑之宣告。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及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許乃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 葉淑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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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