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字第305號
原 告 曾耀慧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一、本件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5 第1 項第1 款規定,繳納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致有程式上之欠缺。二、復依行政訴訟法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 9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於書狀內引用所執之文書者,應添具 該文書原本或繕本或影本;其僅引用一部分者,得祇具節本 ,而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 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註:請提出文件影本,勿以 照相方式提供)。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並未提出繕本及其 附屬文件影本,均應予補正。
三、綜上,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予以補正前開各項程式 所欠缺之事項(含補繳裁判費),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原 本及其影本(或繕本)各1 份,且所引用之附屬文件均須有 影本各1 份,各附於補正後之起訴狀原本及影本(或繕本) 。以上各項程式所欠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書狀不完 全(如未附起訴狀繕本或影本暨其附屬文件),致有程式上 之欠缺者,即予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徐文瑞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朱亮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