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97年度,36號
SLDV,97,建,36,20181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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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36號
上 訴 人 通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德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宇科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9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參佰陸拾玖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 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 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定。
二、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532,16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369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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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通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宇科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