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548號
聲 請 人 黃沈春
代 理 人 黃彩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1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凱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312 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9 月7 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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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股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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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凱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087-ND-0083426-8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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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同上 │087-ND-0087611-0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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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同上 │087-NX-0007979-9 │1 │ 2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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