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541號
聲 請 人 京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素秋
代 理 人 王明濰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2
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0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9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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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票據│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款人 │ 發 票 日 │ 支票號碼 │ 票面金額 │
│號│種類│ │ │ │ (民國) │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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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支票│政鴻實業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京圜股份│107年4月30日│CE0347571 │58,189元 │
│ │ │朱正賢 │有限公司延平分公司 │有限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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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政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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