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7年度,515號
SLDV,107,除,515,2018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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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515號
聲 請 人 謝孟伶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中華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為中華海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303 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9 月3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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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