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7年度,495號
SLDV,107,除,495,2018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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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495號
聲 請 人 京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瑩
代 理 人 蔡明格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315 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9 月7 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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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4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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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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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東齊染整股份有限│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京川企業有限公司 │171,121元 │ZF7677808 │107年2月15日 │
│ │公司 呂宜郎 │份有限公司營業部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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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京川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川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