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178號
SLDV,107,重訴,178,20181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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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78號
上 訴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被 上訴人 陳淑子 
      曾陳金枝
      蕭陳碧霞
      方陳縈箏
      陳明德即張陳金定之繼承人
      陳寶蓮即張陳金定之繼承人
      張文彥即張陳金定之繼承人
      張文良即張陳金定之繼承人
      張文雄即張陳金定之繼承人
      張文達即張陳金定之繼承人
      張貴英即張陳金定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7 年8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參佰參拾
萬伍仟陸佰元,應徵裁判費拾玖萬參仟陸佰玖拾貳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
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薛月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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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