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勞訴字第17號
原 告 王義平
甘秀真
白德風
林右升
林哲民
姚麗娟
張麗燕
莊士隆
陳長發
陳惠玲
黃惠絹
黃琴
謝美蘭
謝清生
簡明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名志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喜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
,原告起訴固繳納部份裁判費新臺幣(下同)陸萬叁仟陸佰零捌
元。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
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
有明文。則本件原告請求給付工資之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
為叁拾壹萬伍仟叁佰元(本院卷第43頁,已扣除經裁定准予訴訟
救助者請求之金額),依上開規定,應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二
分之一,是此部分原告應繳納之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壹仟柒
佰壹拾元(計算式:3,420 元÷2 =1,710 元);又原告請求給
付資遣費、退休金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壹仟壹佰肆拾玖萬
叁仟陸佰壹拾伍元(見本院卷第43頁,已扣除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者請求之金額),應徵裁判費壹拾壹萬叁仟貳佰元,是本件原告
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合計為壹拾壹萬肆仟玖佰壹拾元(計算式
:1,710 元+11萬3,200 元=11萬4,910 元),扣除前繳裁判費
陸萬叁仟陸佰零捌元,原告尚應補繳伍萬壹仟叁佰零貳元(計算
式:11萬4,910 元-6 萬3,608 元=5 萬1,302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吳帛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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