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658號
原 告 黃國旙
被 告 張朝國
張慧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家祺律師
複代理人 林琮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 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 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0 月8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2日送 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 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 查詢清單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本院卷第55、59-6 1 頁),是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沈育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