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90號
原 告 黃生財
訴訟代理人 連鳳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邱就、張元榮間請求房屋稅籍名義移轉登記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零捌佰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