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80號
原 告 黃國旙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朝國、張慧淳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
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是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 萬5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5 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沈育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