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980號
SLDV,107,補,980,2018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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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80號
原   告 黃國旙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朝國張慧淳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
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是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 萬5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5 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沈育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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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