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377號
SLDV,107,補,377,20181011,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77號
原   告 一如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泰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弼之繼承人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之。
理 由
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起訴,應以 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 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244 條第1 項第1 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同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第6 款所明定。
經查,原告於民國106 年8 月16日提起分割共有物訴訟,雖以 土地登記簿上登載之其他共有人全體為被告,然就王弼、王阿 茂、王三軍王金池、王裕晷、王天棋王土水等部分,僅記 載為「庚○○○○○」等節,並未具體記載該等繼承人之姓名 及住居所,經本院分別於106 年8 月30日、107 年1 月26日, 通知原告提出上述7 名共有人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 繼承人之戶籍謄本,並補正被告之姓名及住所,原告雖於107 年4 月2 日具狀補正,然後續仍有附表所示之欠缺,於法不合 。茲限原告於裁定正本送達後20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以 裁定駁回之。至被告癸○○、戊○○、壬○○、己○○及子○ ○○之應有部分已移轉登記與原告,尚未經原告陳報,附此敘 明。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邱筱菱
附表:
┌─┬──────────────────────┬────────────────────┐
│項│說 明│ 應 補 正 事 項 及 提 出 文 件 │
├─┼──────────────────────┼────────────────────┤
│ 1│王弼之養女曹宋茶(原名:王茶、曹王茶)是否已│應補正庚○○○○○姓名及住居所,並提出曹│
│ │經終止收養,而無須列其子女為本件當事人,並未│宋茶(原名:王茶、曹王茶)之歷次謄本。 │




│ │見原告提出證明文件,且除上開尚未確定部分外,│ │
│ │其餘已經確定為庚○○○○○為張長奇、王緒詮、│ │
│ │王美枝王阿綿王嘉慧王愛王麗蓉王瑞雲│ │
│ │、王瑞香、王秋月、王素淨王瑞玲、王大業、王│ │
│ │鍾寶猜、王剖明王永豐王永賜王妙姿王妙│ │
│ │娟、王妙嫻、王妙齡詹進財詹圳福、吳詹阿玉│ │
│ │、杜詹玉娟、陳詹衛子及詹卿等人,亦未見原告補│ │
│ │正前述繼承人為被告,並記載其等之姓名及住居所│ │
│ │。 │ │
├─┼──────────────────────┼────────────────────┤
│ 2│丁○○○○○○應為王釋寬王基旭王阿水之遺│應補正王阿水之遺產管理人姓名及住居所,並│
│ │產管理人,然尚未見原告陳報王阿水之遺產管理人│提出遺產管理人證明文件。 │
│ │姓名及住居所。 │ │
├─┼──────────────────────┼────────────────────┤
│ 3│王金池長男即王正春之長女及三女為何人,尚未見│應補正丙○○○○○○姓名及住居所,並提出│
│ │原告陳報到院,且除上開尚未確定部分外,其餘已│王正春之長女、三女為何人之證明文件。 │
│ │經確定為丙○○○○○○應有簡紅英、魏麗香、王│ │
│ │建閔、王健宇王君蘋、王亦君、王美仁王美美│ │
│ │、簡文通簡美香、簡美据、簡美好、王順義、王│ │
│ │朝松、王佩玲等人,亦未見原告補正前述繼承人為│ │
│ │被告,並記載其等之姓名及住居所。 │ │
├─┼──────────────────────┼────────────────────┤
│ 4│辛○○之養女王鄭素英是否已經終止收養,尚未經│應補正辛○○之繼承人姓名及住居所,並提出│
│ │原告陳報,且如已終止,則辛○○之繼承人為其兄│王鄭素英原名王素英)之歷次謄本,以及王│
│ │弟姊妹,然依原告所陳報之戶籍謄本所示,仍缺漏│容(嘉永5年即西元1852年0月00日生,大正8 │
│ │辛○○之長兄,該部分亦未經原告陳報到院。 │年即民國8年0月00日歿)之長男為何人之證明│
│ │ │文件。 │
├─┼──────────────────────┼────────────────────┤
│ 5│乙○○之繼承人應為其配偶吳依林及其母王闕查某│應補正乙○○之繼承人姓名及住居所,並提出│
│ │,而王闕查某於106 年2 月1 日死亡,該部分應由│王闕查某(Z000000000)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 │其繼承人繼承,然未見原告陳報王闕查某之繼承人│ │
│ │姓名及住居所,且未見原告補正吳依林為被告,並│ │
│ │記載其之姓名及住居所。 │ │
├─┼──────────────────────┼────────────────────┤
│ 6│原告雖已陳報王三軍、王裕晷、王天棋王土水、│應補正王三軍、王裕晷、王天棋王土水、王│
│ │甲○之繼承人姓名及戶籍謄本到院,然尚未補正其│忠之繼承人為被告,並記載其等之姓名及住居│
│ │等為被告,並記載其等之姓名及住居所。 │所。 │
└─┴──────────────────────┴────────────────────┘

1/1頁


參考資料
一如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