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351號
SLDV,107,補,1351,2018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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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51號                                                      
原   告 李坤曄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朱潔芳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伍拾肆萬玖仟元
,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貳佰肆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伍仟柒佰肆拾伍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帛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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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