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51號
原 告 李坤曄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朱潔芳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伍拾肆萬玖仟元
,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貳佰肆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伍仟柒佰肆拾伍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帛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