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整租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278號
SLDV,107,補,1278,2018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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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278號
原   告 鄧金輝 
訴訟代理人 賈育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正誠等間請求調整租金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雖請求被告莊正誠應將裝設之冷氣機突出部分予以移除
  ,並清除土地上堆放之雜物,然並未提出移除費用等證明,
  亦未具體表明欲清除雜物之品項,及遭受占用土地之面積,
  特命其提出並說明,以利核算訴訟標的價額。
二、原告另請求被告移除停放於附圖一所示紅色斜線外之車輛,
  以利使用該部分土地,卻未表明前開土地之面積,及提出移
  除費用等證明,特命其提出說明,以利核算訴訟標的價額。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甄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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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