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236號
原 告 安吉唯沃家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紹輝
訴訟代理人 凃成樞律師
被 告 愛樂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泰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美元15萬7,382.
36元,換算為新臺幣486 萬7,836 元(起訴時匯率為1 美元兌換
30.93 元新臺幣,計算式:157382.36 ×30.93=0000000 ,小數
點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4 萬9,213 元,未據原
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呂子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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