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180號
SLDV,107,補,1180,2018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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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180號
原   告 王淑華 
被   告 李健宗 
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貳拾肆萬肆
仟伍佰壹拾元(計算式:面積13.77 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6
萬3,000 元/ 平方公尺=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參
仟貳佰柒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薛月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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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