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180號
原 告 王淑華
被 告 李健宗
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貳拾肆萬肆
仟伍佰壹拾元(計算式:面積13.77 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6
萬3,000 元/ 平方公尺=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參
仟貳佰柒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薛月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