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175號
SLDV,107,補,1175,2018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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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175號
原   告 吳秋英 
上列原告因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衛純菁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仟萬元
,應繳裁判費壹拾捌萬捌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
外,尚應補繳壹拾捌萬柒仟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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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