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175號
原 告 吳秋英
上列原告因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衛純菁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仟萬元
,應繳裁判費壹拾捌萬捌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
外,尚應補繳壹拾捌萬柒仟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