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174號
原 告 王明堅
訴訟代理人 陳丁章律師
被 告 徐國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1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政毅